公告公示
抚环东分罚决字[2017]第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浏览:12002次'时间:2017年5月5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环东分罚决字[2017]第01号
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擅自生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立即停止生产,恢复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经环保局东洲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2、处以罚款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页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