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抚环东分查决字[2016]第01号
浏览:11848次'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查封决定书
抚环东分查决字[2016]第01号
徐瑞军 :
地址: 抚顺市东洲区兰山乡金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职务 : 徐瑞军(老板)
一、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因你单位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十小”企业中的小炼油厂,无污水处理设施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厂区内所有环保设施、设备予以查封。
二、 查封的期限和方式
徐瑞军自 2016 年 6 月 5 日至 2016 年 7 月 4 日,以 就地查封 的方式,存放于 徐瑞军的厂区内 。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和设备。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环保厅或者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查封物品清单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2016年 6月 5 日